【15】持分?分管?家族共有地怎麼分配?

談共有持分與分管契約

一、什麼是持分(共有)

不動產的所有權,除了單獨持有(常聽到的產權獨立)之外,「多人共同持有一塊地」也是一種類型,也就是一塊地的所有權,由數人共同享有,各人也都可自由處分的自己部分,也稱為「持分」。

二、持分的常見應用

1.無法自由處分:「各共有人雖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對整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詳情請參考:民法第819條

2.多數人(持分比例)有強制決定權:此為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有意願的持有人與其持有部份皆過半數,即可出售整筆共有物,如果其中有意願的持有人,其持有部分已超過三分之二時,可無視人數是否已逾半數的條件,詳情請參考:土地法第34條之1解釋

三、什麼是分管

愈多人持分的不動產,愈容易衍生糾紛、感情破裂,這時可參考民法延伸出的分管約定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20條第2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四、結論

為了避免未來的糾紛,土地共有人可以用以契約形式,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進行契約規定,並經地政機構登記後,藉由公示方式產生物權的效力,拘束受讓人以維持共有人間分管契約之安定性,實務應用上就是「分管契約」。

而分管協議書的內容,最好明確約定「各自的界線範圍、範圍內的收益與問題各持分人自行處理、以及未來各自要賣出時,其它共有人是否已先協議放棄優先購買權,避免你還要先確認他們沒有要買。」

稻穗長大,終究得低下頭


世上沒有永遠的失敗,除非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