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早期建物沒有建照、使照、保存登記,算不算違建?

買地含屋時,地主說很早就蓋了不算違建,到底是真是假?

一、先知道違建的定義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

1.實質違建:二工加蓋、違反分區容許規定、興建在不得興建的土地上。

2.程序違建:土地資格與建物規格,雖不違反當地建築規定,但因為程序疏失,未請領建照即擅自興工,這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不過,違建農舍不得補照,詳見農舍興建辦法第5條第4項說明。

3.台灣常見違建類型: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台外推、騎樓外推、夾層屋(樓中樓)。

註: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舊違建與既存違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其中,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更是即報即拆的高危險群。

以上資訊源自: 內政部營建署

二、老屋當年沒有建照使照,就是違建嗎?

有些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古早人直接建蓋的老屋子,例如在山坡地上的丙建老屋,常常無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此時須向主管機關與公所提出的相關佐證如下(愈多愈好):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以上資訊源自: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章79條。

三、有保存登記的建物才是合法嗎?

不一定,因為在民法第758條解釋,建物登記是採「自由登記制」而非強制,當然未經登記就不生效力,也就少了價值認定,雖然一樣可以買賣,但是要貸款就相當不利,所以現代合法的建物,理所當然都會完成保存登記。

然而,在建築管理實行前,早期鄉下的房子大多是自建,民眾對登記制度不熟悉也不重視,而且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通常跟貸款有關係,也就是要借錢,在那個年代可不是件光采的事,跟現代人的認知截然不同。

以上資訊源自 民法第7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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