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道路通行常見問題

這條路以前都能走,新地主不給過還把路封住怎麼辦呢?我該申請袋地通行權還是主張既成道路?不動產役權是什麼?我的農地有既成道路會不會影響建蔽率?路不讓我過,但我的建地會因此指不出建築線怎麼吧?

一、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成立公共地役關係,首先必須條件為:

1、「不特定」之公眾之「通行必要性」,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4、以上可考參照「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三五號函、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二、既成道路以前都能走,新地主封路不給過!?

如果已符合「既成道路」的認定,則新地主未來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考:新聞「買地封路!台中警察被判3個月徒刑

三、袋地與袋地通行權

1、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無適當的道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民法第787條解釋,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的範圍,皆屬袋地。

來源:依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地2996號

2、袋地通行權的行使,須在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而有通行權的人於必要時,也可在周圍地開設道路通行,但是必須支付償金(民法第788條)。或是造成周圍地的損害,周圍地的所有人可以向袋地所有人請求償金。

然而,若是因土地所有人的造成,才造成袋地的情況,例如基於「讓與」或「分割」,此時法律則限制袋地所有人的通行權,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並且對於該袋地通行權人對於周圍地所受損害,是不需要支付償金的(民法第789條)。

三、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原稱為地役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簡單來說,像是「」對「」的承諾。

不動產役權」具體指出「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例如:某人為了可以遠眺住家前方的美景,和前面空地的所有人簽訂「遠眺地役權」契約,請求他的土地建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以免妨礙其景觀。但基於物權必須公示的原則,以及保護交易安全,地政機關未來應配合將不動產役權的具體內容,在土地登記簿上辦理登記。

另有不動產役權的消滅條件,如供役不動產被徵收時、土地經重劃分配,而原不動產役權已不能達到設定之目的、約定之消滅事由發生…等」。

參考: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

四、農地有既成道路經過,是否會影響農舍建蔽率?

會!但基於現有道路確供公眾通行必要之事實,考量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現況,原得申請興建農舍之權益,認該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時,得於「道路佔用面積不計入提供農舍興建之農地面積」前提下申請興建,惟個案狀況不一,仍宜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之。

“"農地原有面積有0.25公頃,因扣除道路後,致該筆農地面積後未達0.25公頃!?""

應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之,若現有道路確實有提供公眾通行必要之事實,考量地主其條件原本可申請興建農舍之權益,得於「道路佔用面積」不計入提供「農舍興建之農地面積」前提下申請興建,主管機關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

但若是在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因公共設施需要「徵收土地」,致面積小於0.25公頃者申請興建農舍,因政府已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發給原地主「徵收補償金」,故不符前述之個案特例。

來源:行政院農委會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