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民法規定夫妻之財產屬於共有,那麼先生已經有一棟農舍,太太就不能另外再有一棟了嗎?若是繼承不就要拋棄了?
查內政部與農委會的說明,夫妻均有農業用地,每宗各達0.25公頃以上並具備農民身份,而且先生已經曾申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規定,妻子若擁有另一塊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即可以獨立申請興建農舍,與夫所有的農舍並不衝突。
其它參考:
內政部88.4.9台內營字第八八○四一五六號函。
農委會農輔字第0910104842號函。
成功就是簡單的事情不斷地重複做
做正確的事,再把事情做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