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淺談114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起,全台灣土地預計於這一天開始,全面啟用「國土計畫法」,告別舊制「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從5月1日這一天起,對全台灣的土地與地主會有什麼影響呢?就讓我們在今天先用最簡單的方式,淺談一下國土計畫法的重點。

註:最新變動為,國土計畫法將再往後延期6年。

以後全台灣的土地,將重新編定為以下四大類別,至於原本土地的用途與原本的申請項目,大多數還是可以保留,只是會多一關國土計畫審查小組的評估:

一、國土保育地區
1.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二、海洋資源地區
1.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三、農業發展地區
1.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四、城鄉發展地區
1.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2.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以後土地違規使用的罰則,會視現況規模大小而大幅提升:

一、罰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註:本土地不能申請蓋屋,而你卻硬蓋了,重罰你!

二、罰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
1.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2.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

註:本土地可蓋屋但要先申請,但你沒申請,重罰你!

三、罰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註:本土地可蓋屋但要先申請,但情節相對不重,輕罰你!

結論,新的國土計畫法罰款,目前看來就是替違規重罰這部份,先鋪一條路,請大家務必三思!

如題,原本預定於114年5月1日全面上路的國土計畫法,宣布再要延期六年,這對於農地佈局是好的嗎?一時之間很難斷定,因為六年的時間不短,足以重新規劃分區、細條規定,以及確認罰款定義(大家最在意的重點),如果地主本來是期待,在國土計畫法實行之前就先違規完成,這樣是否未來被罰款時,就會出現「日落條款」讓罰款者延用舊制罰6-30萬就好,而不至於罰款新制30萬-150萬?甚至100萬-500萬嗎?這些都是民眾一廂情願,目前沒有消息,違規之前還是要三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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