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保護區土地可以申請農業設施嗎?有其它用途嗎?

保護區土地是不是農地?保護區土地能不能蓋屋?保護區土地能不能買?保護區土地該如何利用?

一、什麼是保護區土地?

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說明,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通常也是歸當地農業局主管。

二、保護區土地能申請農業設施嗎?

可以,但是必須證明過去都有農作未中斷。

如果你的土地使用分區,經查詢後是「保護區」,而且你想要申請農業設施,那麼你必須舉證,本農地從都計法實行至今都維持著農作,中間沒有荒廢,否則承辦機關有可能不給申請。

原因請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9點: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各縣市發佈時間不一,大約都距今30年以上),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

註:轉載請註明文章來源為:職人農顧農地工程

三、保護區土地還有其它用途嗎?

有的!請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1.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2.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3.臨時性遊憩露營所需之設施。

4.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5.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6.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7.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8.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9.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10.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11.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12.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13.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之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0平方公尺)。

14.休閒農業設施。

15.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16.自然保育設施。

17.綠能設施。

18.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3層或10.5公尺,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19.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

前項第1款至第16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四、以上設施不得設置在下列地區(各縣市或有不同):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令公告之禁建區。

(四)牴觸都市計畫內容,或指定應施行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尚未整體開發完成之地區(但經本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定無礙整體開發者,不在此限)。

(五)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資源保護區、保安保護區、地質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六)水源水資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之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申請基地範圍屬山坡地者,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

註:各縣市規定或有不同,請依照當地縣市政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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