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農地申請動保設施

前言:

2021的今天,雖然台灣已經廢止了安樂死,但取而代之的是收容所擠不下,裡面的流浪狗要嘛生存品質極差,要嘛就是挑選幾隻無害的原地野放(意思就是沒有兇性的狗,丟回山中等死)。

簡單來說,流浪動物的問題不會因為安樂死而解決,而源頭「繁殖場」與「寵物買賣」,解決了這兩個源頭,我想不會再有這種社會困擾與道德淪陷的情事,一再發生。

當然這個部份在今年初,短短兩個月BoB遇到的三狗一貓,花了快6萬元之後,受不了社會的問題,卻都是民間的愛心人士、動保團體,花自己的時間體力、掏自己的積蓄在幫國家處理問題,於是發信到總統府與農委會抱怨,想當然爾也是回一個謝謝指教。

所以不再多討論沒有政治票源的公益話題,我們直接回歸農地運用的部份,今天要來簡介,利用農地來申請「動物保護相關設施」。

一、「動物保護相關設施」簡介:

除了昂貴的建地之外,農地當然是個相對便宜的土地,而農地使用面積不得超過0.5公頃,當然必須與動物飼養、照護相關的規劃用途有關,若農地位於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主管機關許可。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5項」規定,主要有以下三大設施:
1、動物保護、收容、照護相關設施 (收容所)。
2、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訓練設施 (請勿申請繁殖買賣設施)。
3、其他動物保護設施。

二、「動保設施」申請資料如下 (文件一式5分,向縣市政府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2、動物保護相關設施經營計畫書。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土地登記謄本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4、設施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供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予檢附。

5、設施配置圖(比例尺1:1200)。

6、位置示意圖。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三、經營計畫書應詳述事項如下:

設施名稱、設置目的、動物種類與收養計畫、土地現況與鄰地關係、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設施建造方式、水源與排水規劃、對環境之影響、廢棄物之處理計畫。

四、動保設施之面積與高度基本規定:

1、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5公頃。

2、所有動保相關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土地面積40%。

3、動保相關設施興建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 

註:同一申請人,於已有動物保護相關設施經容許使用土地之相毗鄰農牧用地上,申請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者,其用地面積,應與現有動物保護相關設施之相毗鄰農牧用地合併計算,並符合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五、申請不會過的情況:

1、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備。
2、未符合第三點、前點或本法相關規定。
3、經營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動物保護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4、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各種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之規定。
5、申請人經營之其他動物保護相關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之情形。
6、未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致未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7、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註:山坡地範圍一樣也要申請水保。

還有命的人,還健康的人,說得慷慨,因為要到安樂室排隊等待執行安樂死的人,都不是你我。我們都想自然往生,求一好死,那為什麼對於別人想平凡過日子,想努力活下去,如此阻攔,有大罪的人,死不了。沒有做錯事的貓狗,一定要他死,這世間總是顛倒。

引述台南徐園長狗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