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除了2分半農舍之外,農地還有其它的發展,例如5分地休閒農場與5甲地休閒農業區(但107年已提升面積需求),如果你曾經有個想法「退而不休」且有「經營大自然」的夢想,那麼我們來做初步的認識,首先,BoB先從「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簡介二大重點:
第3章第17條、休閒農場之基地基本條件
設置休閒農場的土地面積需求條件,已於107年調整為不得小於1公頃(早期為0.5公頃),且其「農用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90%,且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二、至少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三、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
但若是因為「被水路(寬6米以下)經過」、「被公共建設隔離」、「土地雖分散二處,但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且兩處土地面積逾0.1公頃(1分地以上)」,以上三種情況則有彈性可議。
註:「休閒農業區」總面積需求已提升至50公頃,「休閒農場」則提升至1公頃(已在休閒農業區內則仍為0.5公頃),但在107修法前已申請過者,則延用舊制。
第4章第21條、休閒農場可申請之設施
| 一、住宿設施(有額外面積要求) | 十三、平面停車場 |
| 二、餐飲設施(有額外面積要求) | 十四、標示解說設施 |
| 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有額外面積要求) | 十五、露營設施 |
|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有額外面積要求) | 十六、休閒步道 |
| 五、門票收費設施 |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
| 六、警衛設施 | 十八、環境保護設施 |
| 七、涼亭(棚)設施 | 十九、農路 |
| 八、眺望設施 | 二十、景觀設施 |
| 九、衛生設施 | 二十一、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
| 十、農業體驗設施 | 二十二、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
| 十一、生態體驗設施 | 二十三、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
| 十二、安全防護設施 |
第4章第23條、休閒農場第1~4項設施的額外面積要求:
- 一、基地完全位於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1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 - 二、前款以外範圍者:
1、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
2、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2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
最新資訊詳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結論
休閒農場的審查雖然沒有像農舍的那麼嚴格,設施種類也相當豐富,但是基本的農地農用以及產銷紀錄仍然有要求,也是必須當成事業經營的,所以也要有熱情與資金才行,或者可以考慮一公頃以下的農地,直接來申請露營場喔!
歡迎參考本站文章第38篇:一公頃以下農地直接申請露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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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年做十件不喜歡的事,不如用十年做一件很喜歡的事!

